建筑業企業資質是衡量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基本指標,建筑業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不是簡單的某項資質的劃分,還涉及到資產、人員等相應調整。日前,省住建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業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建筑業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時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省級資質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予以辦理。
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二、企業因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承繼資質的,原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工程業績已經進入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項目庫的,由省廳重點核查或委托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核查其業績,不符合要求的不批準其申請,并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申請辦理。
四、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五、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六、被降級、吊銷、撤銷資質以及弄虛作假被通報的企業如同時對其進行在限定時間內不得申請某項資質處理的,該企業上述限定時間內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時,其受到資質處理前的工程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申報。
七、企業依據省級重點扶持企業政策所取得的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不適用于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時資質承繼。企業以扶持政策取得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后,原資質發生重組、合并、分立時,應與扶持政策取得的資質一并承繼,原企業和新設立的企業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申請資質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執行。
九、勘察、設計、監理等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承繼資質的審批,參照上述要求辦理。